直击庭审 | 游泳健身+超前预售?吸纳巨款后人去楼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22/2/11 1:27:17    文字:【】【】【
学习法律
跟我一起直击庭审!
在日常生活中
商家们为了吸引顾客
创出了各种优惠方式
“预售”、“买一送一”等
但是部分商家
却在收钱后人去楼空
只剩下无辜的消费者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5日,邓某和丈夫到一家健身中心进行现场参观。会场销售人员宣称,该健身会所是全区最好的一家,且还有配套的游泳池,现在办理两年会员只收1880元,并承诺2017年年底前会开业经营。
于是邓某便支付了1880元,购买了健身中心两年的会员。销售人员给了邓某一张收据,收据上加盖了该健身中心的收款专用章。之后,经工商部门证实,该健身中心从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2017年年底,邓某多次登门想要询问情况,都是大门紧闭,也未见到相关人员。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健身公司自2018年4月起,已吸收各类会员388人,涉及未能提供服务金额586070元。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广州市某某健身有限公司以“广州市花都区某某健身”的名义向邓某预售2年卡,邓某已实际支付1880元。
但广州市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向邓某提供服务,致使邓某不能实现健身锻炼的合同目的,故邓某诉请广州市某某健身有限公司退回预付款188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审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退回预付款1880元。
二、被告广州市某某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赔偿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律小课堂
生活中,通过预售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案例数不胜数,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盲目购买,更需要理性判断分辨真伪。如果发现被骗,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