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约游泳溺亡,同伴需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21/3/2 12:15:20    文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一起长大的张某与相某相约周末去游泳。约定谁先横渡池塘,就奖励另一人1千元。不料,张某因冲动跳进水里在游泳过程中溺亡。随后,张某家属将相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相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赔偿相应处罚金14万元。相某不服便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相某表示对相某的死亡很难过,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诉请。最终法院对于相某的辩称不予采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定为相某的行为存在相应过错,没有及时阻止张某游泳,因打赌造成张某死亡应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相某对于打赌的内容及金额进行约定,导致张某冲动下溺亡,该行为存在过错,法院认定相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大家应选择正规的游泳场所,并自行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切勿野外游泳,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