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游泳池场馆所纳入卫生监管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8/4/21 15:30:31    文字:【】【】【
原标题:幼儿游泳场所纳入卫生监管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闻英奇)婴幼儿游泳场所等机构将纳入卫生监督范围。

  日前,省卫计委发布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卫生监督内容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6日。

  理发店、体育场等将纳入卫生监督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公共浴室(含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包含美甲、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婚纱摄影场所,美容场所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影剧院、游艺厅(不包含棋牌室、儿童游乐场所)、歌舞厅(含歌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含戏水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含地铁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除工商手续外还应当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从业人员一年内的有效健康证明;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书面材料;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等。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后,其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对于符合要求的,告知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指导其进行整改。

  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卫生用品的公共场所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批件、检验合格证明。公共卫生用品主要包括: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消杀药剂、一次性卫生用品、外购水(用于游泳池、沐浴场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

  各地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对量化结果进行公示。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