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游泳池 小童翻进小区泳池遇难物管和泳池承包商赔偿10万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2/27 20:43:39    文字:【】【】【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时值炎热酷暑,游泳池生意又日渐火爆起来。本篇报道提醒我们:我们在消暑纳凉的时候,安全一定要摆在第一位。无论是泳池经营管理方,还是读者朋友。

日前,市一中院经过努力,调解了一起发生在沙坪坝区的游泳池溺亡官司,溺亡小孩的父母获得10万元的赔偿。

七龄童偷进泳池溺亡

去年暑假期间,丰都县7岁的男童洋洋(化名)跟妈妈燕子到沙坪坝区打工的地方过暑假。

8月15日上午11时,洋洋和往常一样在小区同其他小伙伴玩耍。11时30分左右,燕子见洋洋不在,便四处寻找。期间,她突然听到有人在喊小区游泳池里有落水小孩,燕子跑过去一看,果然是自己的儿子洋洋落水,后洋洋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9月,洋洋父母将小区物管公司及泳池承包人李某告到了沙坪坝区法院,并索赔损失50余万元。

在法庭上,李某觉得很冤,“泳池每天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晚上6时30分到9时30分开放,并且周围设有警示牌,每天泳池都要清场、检查安全隐患。”李某表示,泳池的设置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小区物管则认为,洋洋是在非经营时间进入,父母应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小区泳池不存在安全隐患。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泳池并未开放,洋洋是和两名小孩翻越玻璃栏杆进入泳池玩耍,在其他两名小孩离开泳池后洋洋意外溺亡。

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泳池承包人李某虽设有警示标志,但由于玻璃栏杆过矮,此安全隐患造成洋洋翻越进入泳池溺亡。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事发时未及时通过监控发现小孩擅自进入泳池并予以制止,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洋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负有监督保护的责任,洋洋在泳池非经营时间内翻进泳池造成溺亡,父母有很大的过错。

2013年11月底,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定,洋洋泳池溺亡造成的损失为42万余元,由李某担责10%,赔偿4.2万余元;小区物管公司担责10%,赔偿4.2万余元。由洋洋父母自担责80%。

之后,洋洋的父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对该案进行调解,洋洋父母最终获赔10万元的损失。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葛斌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对业主负有人身、财产安全防范义务。小区游泳池必须要有以下安全措施:

1、救护人员配备。定额配备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保证布岗所需救生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2、管理人员职责。兼管安全,上岗时随时劝阻和制止游泳场所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3、危险警示标志。深、浅水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泳池周边设防滑警示,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应配备搜救观察台和齐全的救护器材。

4、泳池卫生管理。出入人员应有健康证,人工游泳池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