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图为深圳游泳馆 大运会留下的诸多运动场馆,你享用过了吗?今后,市民有望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免费享受公共体育设施。而常年不对市民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最高可罚款3万元。昨天,《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条例》明确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和本市全民健身月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春节以外的法定节假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新建住宅区应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太少了,不知道到哪里锻炼是很多市民的苦恼。《条例》在加强体育设施供应上提出四条硬措施。第一,规定了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原则,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规定了在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区(村)时,应依法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第三,专门就利用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简易体育设施进行规定;第四,借鉴香港等城市做法,规定新建公办学校时,应充分考虑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学校体育设施应与学校教学区域保持适当隔离。
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不少于56小时
为提高我市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方便市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条例》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
为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条例规定设施管理人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是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半价优惠。
条例还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