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吴灵珊(南都记者)
7月5日,深圳盐田游泳馆一名68岁老人在游泳时溺亡,其家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质疑馆方安全管理不到位,死者女儿称其从视频监控上看,偌大的游泳馆,在事发时却只有一位安全员在现场,导致老人溺水后抢救不及时。而馆方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事发后,在场工作人员以及120急救人员及时抢救,但老人终因抢救无效不幸身故。目前,家属正与馆方沟通后续责任认定及赔偿事宜。
实际上,此前全国已有多起类似案例,2016年10月,北京海淀一女子在酒店游泳时发生溺亡,家属随后起诉酒店索赔130万元。最终,由于该女子死亡诊断为“猝死、淹溺、乳酸菌中毒”,而酒店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被判决承担四分之一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同年7月,河南郑州一男子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亡,其家属将游泳馆、游泳馆投保的保险公司、游泳馆所在地的物管公司起诉,索赔115万余元,最终经法院裁决,游泳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人共计41万余元。
而在这些案例中,依循的法律依据大多都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规定里,容易引起涉事几方争议的,就是如何定义管理人有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次盐田游泳馆老人溺亡事件中,家属最大的质疑也正在于此,老人女儿认为事发时现场没有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才导致其父亲溺水后没有被立即发现,耽误抢救时间。
此事最终的责任划分结果还未出来,但依据此前媒体报道的诸多案例,对“有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致有几方面因素可参考。一是泳池有否经过专业部门验收审批,是否有严格的安全保障程序,此为前提。二是泳池有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救人、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等。三则是看游泳者本身有无过错,如自身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等。
而这些因素,除了作为责任认定标准外,其实也很应该作为对游泳者的提醒。盛夏天气炎热,游泳确实是不少人首选的运动。游泳者自身在选择游泳场馆之前,就应先对场馆是否正规、安全配备是否到位等进行严谨考量,同时自身也应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定,预防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