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规范管理,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能力,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促进游泳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发布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及深圳市救生员管理办法规定:“凡使用的游泳场所(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住宅小区、酒店及各水上娱乐场所等)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不足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救生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获得《深圳市救生员岗位证》、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全国救生员注册证》和全国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持三证上岗。”,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年度游泳救生员培训考核,现发放通知如下:
一、报|考|救|生|员|基|本|条|件
(一)初级救生员
1、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救生员守则,具有救死扶伤的奉献精神。
2、年龄在16-55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200米不间歇连续游(5分钟内);
25米速度游男子20秒内、女子22秒内;
20米潜泳(身体任何一个部位不露出水面);
两眼视力在1.0以上和矫正视力在1.5以上。
二、培|训|授|课|内|容
(一)理论课:救生员应具备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救生事业的原则与宗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救生观察技术、赴救技术、急救技术(现场急救)
(二)实践课:现代游泳技术训练,(技术、耐力、速度、负重训练),救生技术学习(观察与判断、赴救技术、解脱技术、拖带技术、运送技术)和心肺复苏(CPR)实操。即:现场急救部分。
三、考|核|要|求
1、理论考试(使用电子设备考试、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技术课(游泳基础、救生技术、心肺复苏)
2、游泳基础考试、理论考试、救生技术、心肺复苏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如补考仍然不及格者,不予发证。不能当年担任游泳救生员的工作。
四、培|训|考|核|时|间、地|点
期数:第十二期
培训日期:9月4日-9月8日
培训时间:每天中午12:30—14:30,需提前15分钟到场。
鉴定日期:9月13日 , 早上8:00
培训地点:深圳游泳跳水馆(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游泳跳水馆)
深圳市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体育中心7号
2.公共交通指引
公交:体育馆站
地铁:地铁7号线/14号线黄木岗站,6号线体育中心站
因游泳馆周边施工改造,以下附开车路线及公共交通路线指引。